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览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涵盖了多种情况,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出国、出境定居,以及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等,以下是具体分析:
1、购房相关提取条件
购买商品房
期房:职工在购买省内的期房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现房:职工在购买现房时,无论是未做房产证还是已做房产证的二手房,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有住房: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或拆迁安置房时,只要有自付资金,也可提取公积金。
省外购房:职工在省外购房的,需符合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系购房所在地户籍或本人、配偶在当地工作的条件。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农村建房:职工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时可提取公积金。
翻建住房:职工翻建自住住房时,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大修住房:同样地,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2、离职和退休提取条件
离休、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提取公积金。
长期未就业: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出国定居: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户口迁出: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且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3、租房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市场租赁: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
其他住房消费: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4、特殊情况提取条件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重病或大病: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失业人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未重新就业满两年,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5、贷款相关提取条件
提前结清贷款:职工取得住房贷款并提前结清贷款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商业性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的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市中心或各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6、委托提取条件
适用对象:适用于市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职工。
申请条件:取得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且签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
7、其他提取条件
拆迁购房:职工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直接安置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房改房购买:职工购买房改房时,无论是否已交房款或已做房产证,均可提取公积金。
8、表格归纳
提取情形 | 具体条件 | |
购房 | 期房、现房、二手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省外购房 | |
自建、翻建、大修住房 | 农村建房、翻建住房、大修住房 | |
离职和退休 | 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未就业、出国定居、户口迁出 | |
租房和其他住房消费 | 市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其他住房消费 | |
特殊情况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重病或大病、失业人员 | |
贷款相关 | 提前结清贷款、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委托提取 | 市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 | |
其他 | 拆迁购房、房改房购买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涵盖了多种生活和工作情境,旨在帮助职工在不同情况下合理使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这些条件的设定不仅保障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还兼顾了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