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公积金,如何高效利用和管理你的住房公积金?

郑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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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公积金管理办法

黔南公积金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23年12月11日由黔南州政府令第38号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二、机构及其职责

1.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作为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制定本州住房公积金发展的长远规划,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黔南公积金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听取州公积金中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汇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协调全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开展。

其他需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2. 州公积金中心

作为黔南州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黔南公积金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保值增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承办州人民政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监督部门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相关部门如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统计等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州公积金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缴存

1. 账户设立与登记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向州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鼓励村(社区)常任干部缴存住房公积金。

2. 缴存基数与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比例对等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3. 缴存方式与时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可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4. 缓缴与补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州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四、提取和使用

1. 提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补交因征收需要支付住房差价款的。

退休的。

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达到规定期限的。

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向州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州公积金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提取金额划转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 贷款条件与额度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州公积金中心规定)。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州公积金中心规定)。

能够提供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物。

无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的缴存额、缴存时间、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规定的上限(具体上限由州公积金中心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

州公积金中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外部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定期对州公积金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合规,各相关部门如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统计等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州公积金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 社会监督

设立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公开曝光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和管理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法律责任

1. 单位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其有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个人责任

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退回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工利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记载其失信记录,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视其情节轻重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误导、协助、参与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一经查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视其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

3. 管理人员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施行,需重新修订发布,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之不一致的地方,以上位法和政策为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的有效落实,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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