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简称计生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而出具的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该证明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包括《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以下是对计划生育证明的详细解释:
一、适用对象与用途
计划生育证明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它也是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等的重要证明材料。
二、办理条件与所需材料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结婚证;
节育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如未育需提供查环查孕证明,已生育一孩需提供上环证明,已生育二孩或以上需提供绝育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属于政策外生育的)等。
三、办理流程与时限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步骤,具体办理地点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办理时限方面,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
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计划生育证明等同于准生证吗?
A1: 计划生育证明不等同于准生证,但计划生育证明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现行我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享受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计划生育服务证,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已经废除准生证,更改为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但还有极少数落后地区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发放。
Q2: 计划生育证明取消了吗?
A2: 2018年已经取消准生证,全国实行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准备生育的夫妻只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这意味着长期习惯于管控的计生系统正在向服务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