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这些风险通常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尽管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
可保风险的条件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损失程度较高: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对付这类风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但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如某地区自行车失窃率很高,有40%的新车会被盗,即每辆新车有40%的被盗概率,若附加营业费率为0.1,则意味着总保费将达到新车重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保险人在经营中采用的风险事故发生率只是真实概率的一个近似估计,是靠经验数据统计、计算得出的,正确选取经验数据对于保险人确定保费至关重要。
4、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换句话说,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
5、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尤显重要。
7、损失不能同时发生:这是要求损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由此计算的期望损失值与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值将相差很大,保险标的到时势必同时受损,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也随之丧失,这类风险一般被列为不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表明,保险是基于风险的存在和对因风险的发生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给人们带来新的更多的财富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损失,与此相适应,也不断产生新的险种。
传统可保风险条件的现实冲突
传统可保风险条件同现代保险经营所处风险环境相冲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保险经营所处风险环境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表现为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增加,损失波及的范围扩大,损失幅度也在增加,高风险、大保额标的保险需求增加,相应地要求保险公司放宽承保条件,不仅在总量上,而且在结构上拓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供给。
条件 | 描述 |
损失程度较高 | 潜在损失较大的风险事件需要保险来管理 |
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 高概率的损失不适合通过保险转嫁 |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 用于保费计算的基础 |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 确保风险分散和稳定经营 |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 避免道德风险和确保保险初衷 |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 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
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 防止巨灾风险导致的系统性损失 |
FAQs
Q1: 为什么不是所有风险都是可保的?
A1: 因为保险是基于特定条件下的风险进行承保的,这些条件包括损失程度、发生概率、概率分布、同质性、意外性、可测量性和非同时性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风险才是可保风险。
Q2: 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保风险的范围是否会发生变化?
A2: 是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风险不断出现,原有的一些不可保风险可能因为技术进步和管理方法的改进而变得可保,保险公司也可能放宽某些条件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竞争压力。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这些风险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以确保保险的可行性和稳定性,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可保风险的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