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是指那些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因企业改制、破产、裁员等原因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这一现象在中国上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尤为突出,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下岗职工的出现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的综合结果。
下岗职工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且尚未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由于企业破产或裁员,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俗称“买断工龄”)后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
具体如下:
1、产生原因
劳动力供需失衡:中国人口多,劳动力总量大、增长快,远远超过社会生产的需求,导致就业岗位相对不足。
计划经济遗留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导致国有企业冗员充斥、人浮于事。
企业经营机制问题: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反映。
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得部分岗位被淘汰。
2、分布情况
地域分布:下岗职工主要集中在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东北三省占全国下岗职工总数的25%。
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煤炭、纺织、机械、军工等困难行业。
3、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登记优惠: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优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
信贷支持: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4、再就业情况
尽管面临再就业的困难,但许多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2001年共有227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
5、社会保障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以下是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区别:
维度 | 下岗职工 | 失业人员 |
劳动关系 | 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 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
管理部门 | 仍由企业管理,企业发放基本工资或生活费等。 | 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
保障措施 | 享受税收减免、工商登记优惠、行政性收费优惠、信贷支持等。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
下岗职工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出现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虽然面临再就业的困难,但通过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自身的努力,许多下岗职工已经找到了新的就业机会,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解决下岗职工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