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以下是关于西安市公积金贷款的详细介绍: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
个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期限(当前为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贷款条件:
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借款人应为房屋买受人(仅限夫妻)其中之一,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亲戚朋友联名购买的,不予受理。
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扫描原件留存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扫描原件留存复印件。
3、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原件。
4、购房首付款凭证,扫描原件留存复印件。
5、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6、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7、借款人及配偶印章(1.5×1.5厘米正楷)。
8、其他相关资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异地贷款提供)、用工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等。
三、贷款房屋类型及首付比例
1、房屋类型:
一手房: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住宅类公寓等普通自住住房(购买非住宅类型房屋如商业公寓、商铺、办公用房、车库等不予受理)。
二手房:购买二级市场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
2、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5%,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
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5%。
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购买精装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四、贷款额度计算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5万元,如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不满规定期限、断交90天以上、封存)的,配偶公积金不参与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与配偶公积金账户之和≥2万元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8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借款人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借款人与配偶缴存账户余额<2万元的:账户余额合计<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5000元≤账户余额合计<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1万元≤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五、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执行的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的,利率2.35%;贷款期限>5年的,利率2.85%。
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贷款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如购房人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楼幢备案。
2、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签署《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表》。
4、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5、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办理担保有关手续。
6、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申请人或受委托银行应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将有价证券交付质权人收押保管,或办理出质登记。
7、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受委托银行根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七、贷款担保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保证、抵押、质押。
八、贷款偿还方式及提前还款
1、偿还方式:
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2、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九、注意事项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公积金贷款相关费用,如有单位或个人假借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
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
通过以上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西安市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宜,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