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是一种财产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这种税收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车辆和船舶的使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以下是车船使用税的具体介绍:
1、历史背景与演变:
车船使用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车船征收使用牌照税。
1973年,税制简化后,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但对个人、外侨及外资企业的车船继续征收。
1984年,随着利改税的实施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企业重新成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车船使用税正式确立。
2、征税对象与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具体而言,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如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船舶则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3、税率与计算方法: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乘用车按其排量划分七档,税额从60元至5400元不等。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时,从使用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
新购置的车船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已上报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纳税义务,但停运后又重新使用时需重新纳税。
5、减免政策与优惠措施: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征收方式与管理: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逾期缴纳车船税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还将受到罚款。
车船使用税作为中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还在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车船使用税将继续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