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是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收入未达到这个最低界限时,纳税人无需纳税;而一旦收入超过这个界限,则需按全部收入额进行纳税,以下是对起征点的详细解释:
一、起征点的定义与分类
1、定义: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它旨在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并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2、分类:
起征价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
起征税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
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
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
二、起征点的应用实例
1、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具体幅度如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个税起征点: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免征额和税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第一级为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免征额为5000元。
三、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虽然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但它们在概念和应用上存在显著差异:
起征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即当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对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不到不征,达到只对超过部分征收,即当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免征额时不征税,达到免征额时也不需要纳税,只有超过免征额的部分才需要征税。
四、举例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三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这三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三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起征点和免征额在税收制度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各自有着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了解这些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