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全称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该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群众因患大病导致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多数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以下是关于大病保险的详细解释:
一、大病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它的主要目的是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通过这种方式,大病保险能够有效放大保障效用,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2、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3、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职责的同时,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
4、稳步推进、持续实施: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
1、全面覆盖:到2015年底,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2、完善制度: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三、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资金,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以提高抗风险能力。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其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部分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五、大病保险的承办与结算方式
承办方式
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90%以上统筹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
结算方式
在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方,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后,进入大病保险费用段的即可实现即时结算,无需专门申报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六、大病保险的报销案例
假设B市城乡居民李大爷今年患病入院三级医疗机构花费35万元,其中全自费项目花费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李大爷还需自付约13万元,这13万元超过了B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3.1万元,因此李大爷可以获得约6.43万元的大病报销,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李大爷此次看病一共报销了约26.43万元,实际个人自付约8.57万元,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大病保险在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与问答
FAQs
1、问:大病保险如何申请?是否需要单独缴费?
答:从制度建立开始,大病保险制度就不需要单独申请参保,所有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是大病保险参保人,不需要单独缴费。
2、问: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比例不低于60%;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对于困难人群,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提高了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还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通过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大病保险实现了高效运作和持续发展,为亿万家庭提供了坚实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