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城乡居保的背景与发展
城乡居保的前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农保试点;2011年,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2012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14年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与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与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缴费,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政府补贴与优惠政策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养老金计算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按月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七、异地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八、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劳动年龄段既参加城居保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将城居保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养老保险核定并发放养老金。
九、丧葬补助金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十、资格认证与继承
城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行递延认证机制,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认证一次,有效期为365日,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参保人员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按规定缴费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政府还提供了多种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以鼓励更多人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