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管理遵循《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将从缴存、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
1、缴存
缴存单位及个人义务:湘潭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需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单位应在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设立或转移个人账户。
缴存基数及比例:月缴存额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最低不低于12%,最高不超过5%,2024年,月缴存额上限为7512元,下限为194元。
账户管理: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或分立、撤销单位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2、使用
提取条件:职工在购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户租赁住房等情况下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申请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贷款政策: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房或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情况综合确定,最高可达80万元。
异地贷款与商转公:正常模式下,持续开放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当个贷率≥85%时,暂停异地贷款和“商转公”业务。
3、管理
管理机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公积金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
监督机制:职工和单位可查询公积金缴存余额,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提供了重要的住房保障,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使用流程,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