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是一种由具有共同需求和面临相同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的保险形式,其核心在于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这种保险形式在古今中外的各类经济补偿互助合作组织中均有体现,如古埃及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以及中世纪的各种行会等。
一、互助保险的基本特点
1、群众性:互助保险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它的起源与扩展都集中了许多人的共同意愿,将每个参保人的个人需要汇集成群体的共同需要,保险项目的选择和确定都需要适合大多数参保者的共同愿望,但其动员个人参保是自愿的,不强制或变相强迫。
2、互济性:互助保险的基点在于互助而非自助,它运用“大数法则”的规律,通过多数人共济少数特定人的损失来实现风险分散,这种互助不同于国家法规的强制,也不同于主观上的自保。
3、公益性:互助保险由民间团体主办,资金的管理与运营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的一种形式。
4、民主性:在资金筹集、保障水平确定、保障项目选择、本金的保值增值及分配方面,互助保险都由参保者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进行民主决策,可以大大降低操作成本。
5、灵活性:互助保险处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能够吸收二者的长处,避免二者的短处,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产业、行业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立险种和理赔方式。
二、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互助范围:互助保险的范围限于其团体内部成员,而商业保险的互助范围则面向全社会公众。
2、目的:互助保险的直接目的是共济,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3、资金来源:互助保险的资金来源于成员交纳的保险费,形成合作基金;商业保险则由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给保险公司。
4、管理方式:互助保险通常由成员选举建立的互助基金会管理,其日常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而商业保险则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管理。
三、互助保险的现状与未来
互助保险在中国的发展相对较慢,但随着社会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需求的增加,互助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正逐渐受到关注,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新规支持其发展,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推动和市场认知的提升,互助保险有望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互助保险是一种具有群众性、互济性、公益性、民主性和灵活性的保险形式,它与商业保险在互助范围、目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着社会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增加,互助保险有望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