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纳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及缴存登记
1、强制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城镇在职职工,不论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家庭收入水平或是否拥有自有住房,都必须按法律规定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制度具有强制性,必须得到尊重和遵守。
2、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也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开设独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比例与基数
1、缴存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1年的新规定,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2、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这意味着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缴存规定
1、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即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困难降低或缓缴:如果单位确实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困难,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降低缴存比例至低于5%或者暂缓缴存一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违规处罚与补缴
1、违规处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补缴:因某些原因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特定情况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
五、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归属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住房公积金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六、表格示例
条款 | |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强制性 | 是 |
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 单位应自设立或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缴存比例 | 下限5%,上限12% |
缴存基数 |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
特殊情况 | 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 |
违规处罚 | 罚款、强制执行 |
性质与归属 | 职工个人所有 |
通过以上详细阐述,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及相关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