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积金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中,由于涉及到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因此关于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方案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往往就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及费用承担问题存在争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及解决方案:
1、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及费用承担方式,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2、公平原则: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判,由于用工单位是劳动者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者,且劳务派遣单位的收益相对较低,因此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判决用工单位承担公积金的缴存费用。
3、连带责任:在某些地区,如南京等,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未约定公积金的缴存主体或约定不明,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公积金权益受到损害,两者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下是两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以说明劳务派遣公积金缴存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实际情况:
1、案例一:甲公司需要10名技术工人,与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约定,10名技术工人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由甲公司支付,但未约定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合同到期后,10名技术工人要求甲公司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甲公司认为应由乙公司缴存,而乙公司则认为应由甲公司承担,法院判决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公积金的缴存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
2、案例二: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合作多年,先后向运输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千余人,但双方对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承担问题一直未作明确约定,后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人力资源公司为劳动者补缴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补缴100余万元后与运输公司协商追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运输公司应当给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相关问答FAQs
Q1:劳务派遣工的公积金应该由谁缴纳?
A1:劳务派遣工的公积金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Q2: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未明确约定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及费用承担方式,应该怎么办?
A2: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未明确约定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及费用承担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判,判决用工单位承担公积金的缴存费用。
劳务派遣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