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法定机构,依据《公积金条例》,将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进行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以下是对公积金归集的详细阐述:
一、缴存主体与对象
1、缴存主体: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对象: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在职职工,以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存基数与比例
1、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2、缴存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一般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单位和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3、月缴存额计算: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
三、归集流程
1、开户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2、汇缴与补缴: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的,单位应进行补缴。
3、变更与注销: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四、归集管理与监督
1、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2、监督与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中心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五、相关政策与标准
近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优化归集政策,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多项通知,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支持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作为国家标准,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提高了服务质量。
六、表格示例
序号 | 项目 | |
1 | 缴存主体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及其在职职工 |
2 | 缴存基数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3 | 缴存比例 | 一般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和个人可自主选择 |
4 | 月缴存额计算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缴存比例 + 单位缴存比例) |
5 | 归集流程 | 开户登记 → 汇缴与补缴 → 变更与注销 |
6 | 管理机构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7 | 监督与检查 | 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监督 |
8 | 相关政策与标准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 |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哪些单位和职工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
问: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答: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
问:如果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有更全面的了解,如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