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旨在帮助职工解决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等问题,以下是关于单位缴纳公积金的详细介绍:
一、单位缴纳公积金的责任与义务
1、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均需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2、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上限通常为12%,但具体比例可能因城市而异。
3、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
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缴存方式:
单位可通过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现金等方式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缴纳公积金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1、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录用职工后,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2、账户设立与变更: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时,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3、汇缴与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
4、特殊处理:
当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等情形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注销手续。
三、单位不缴或漏缴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或少缴公积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补缴。
四、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单位能否与职工约定不缴纳公积金?
A1: 不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不因单位与职工间的约定而免除。
Q2: 单位缴纳的公积金部分属于职工工资总额吗?
A2: 不属于,单位缴纳的公积金部分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
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其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于保障职工住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单位也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