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制度,自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经验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中国各地逐步推行并完善了这一制度,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发展历程、缴存规定、使用方式以及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在特定条件下提取用于其他住房消费。
二、发展历程
1、1978年1990年:住房制度改革初步提出,邓小平指出要走商品化路子。
2、1991年:上海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1992年:北京、天津等26个城市相继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4、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5、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写入住房公积金。
6、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标志制度进入规范化和法治化。
7、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多项贷款收费项目,减轻职工负担。
8、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9、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10、2017年: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联网”。
11、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
12、2024年:多地出台新政策,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缴存规定
1. 缴存基数与比例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 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并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3. 缴存限制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连续亏损两年以上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单位经营困难需停产整顿的;
其他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情形。
四、使用方式
1. 购房
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公有住房产权等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或规定的额度。
2. 租房
职工租赁商品房、公租房等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金额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3.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4. 销户提取
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等情况下,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五、相关政策
1. 异地转移接续
2017年7月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自2024年起,多个城市开始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制度的覆盖范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质量,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在更多领域发挥作用,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