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除了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额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价外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多种类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
手续费:如银行转账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等。
补贴: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财政补助。
基金:如环保基金、教育基金等。
集资费:企业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费用。
返还利润:给予购买方的利润返还。
奖励费:为鼓励购买行为而设立的奖金。
违约金: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费用。
赔偿金:因商品或服务问题导致的赔偿。
包装费:商品的包装费用。
运输装卸费:商品的运输和装卸费用。
代收款项:代为收取的各类款项。
代垫款项:先行垫付但应由购买方承担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且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同时符合特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意味着,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价外费用都需计入销售额中,以便正确计算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并在计税工作中从相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以计算申报纳税,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的价外费用,则在实际收到款项或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合理、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
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与价外费用的区别,平销行为返还应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对于价外费用的确认也很重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A1: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和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Q2: 价外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2: 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价外费用都需计入销售额中,以便正确计算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并在计税工作中从相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以计算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