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以下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具体介绍:
一、定义与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属于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发展历程
1、起源与推广: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住房制度改革。
1980年4月,邓小平指出“住房改革要走商品化的路子”。
1991年2月,上海借鉴新加坡经验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2年,北京、天津等26个城市相继在房改方案中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写入住房公积金。
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国务院第262号令发布,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进入了规范化和法治化,并分别于2002年、2019年两次修订。
2、现状与发展:
2017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平台上线。
2024年5月31日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4697.69亿元,比上年增长8.65%。
三、特点与作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4、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5、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7、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四、缴存与提取
1、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最低5%,最高不超过12%,各地各单位选择的缴存比例不同,但都在这个范围内。
2、缴存方式:公积金都是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会跟社保一起缴纳,公积金分为两部分缴存,一部分是个人缴存部分,另外一部分是单位缴存部分,两者缴存的比例和金额是一致的。
3、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五、用途与意义
1、购房与贷款: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包括购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利率远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可以节省大量利息支出。
2、支付房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3、其他用途:部分地区还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其他用途。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房地产支柱产业形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