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积金贷款条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贷款用途、贷款额度与期限等,以下是详细的解析:
一、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1、基本条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含)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需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连续缴存公积金: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申请贷款时缴存状态为正常,自贷款申请日往前推算须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至少正常汇缴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比例: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证明,同意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进行抵押。
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及正常偿还贷款的能力。
担保方式:同意选择区直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2、特殊人群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3、不予贷款的情形
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及配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虚假资料: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因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贷款资格,仍在惩戒期限内的。
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如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自住住房存在特定情形的。
二、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该住房应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申请流程
1、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携带所有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3、审核与放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放款。
五、注意事项
1、信用记录: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是公积金贷款审核的重要依据,如果信用记录不良,可能会影响贷款的审批结果。
2、还款能力:申请人需要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以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
广西公积金贷款条件涉及多个方面,申请人在申请前需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以确保顺利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