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项强制性住房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以下是对住房公积金的详细介绍:
1、基本定义
概念: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目的: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发展历程
起源:1991年,上海率先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推广: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缴存比例和用途也有所调整。
3、缴存机制
缴存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缴存方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使用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离休、退休时提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
出境定居时提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提取。
5、管理机构
决策机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运作机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6、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透明度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利率与税收
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8、最新政策动态
异地转移接续: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服务标识启用: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贷款额度调整:不同城市根据自身情况阶段性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将继续发挥其在住房保障领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