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积金提取政策详细解读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职工提供了多种提取方式,以应对不同的生活需求,本文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材料和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这包括购买新建或再交易的自住住房,以及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论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都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的无房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4、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对于老旧小区的改造和加装电梯项目,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5、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封存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
6、出境定居:如果职工计划出境定居,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
8、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满6个月未再就业:职工在离职后6个月内未找到新工作的,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不予提取的情况
以下情况下,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3、职工家庭成员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三、提取材料
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提取材料清单:
1、基本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身份证明(如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
关联卡(建议使用本人工资卡或社保卡)。
2、特定情况所需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租房自住:无房产证明(部分地区可通过系统查询免于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提取时)。
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
离休、退休: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符合条件可免于提供)。
出境定居: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残疾证或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手续。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满6个月未再就业: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手续。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相关关系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卡。
四、提取额度
不同情况下的提取额度有所不同: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个职工家庭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出费用。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3、无房租房自住:市区上限为18000元/年/户,县市为12000元/年/户,历年未提取额度不并入下一年度计算。
4、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出资部分。
5、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满6个月未再就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提取流程
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公积金提取:
1、线上渠道: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电子渠道提交申请。
2、线下渠道:前往公积金中心各经办机构或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
提取申请提交后,公积金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材料并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将即时办结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结算账户。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是否可以提取?
A1: 不可以,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情况下,不得提取公积金。
Q2: 如何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
A2: 如果职工无法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提供提取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