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三要素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具体包括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以下是对这三个要素的详细解释:
1、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风险的大量性,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和概率论与大数法则的原理,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二是风险的同质性,即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则无法进行统一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和稳定性原则等,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
以下是两个关于保险三要素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1、什么是可保风险?
解答: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它应是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应使大量标的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应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且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为什么保险需要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解答:保险需要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主要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和概率论与大数法则的原理,通过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可以降低单个风险对保险人的影响,使损失发生的概率更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从而更科学地厘定保险费率,确保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