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一代”是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介绍:
1、形成与发展:“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左右,主要借鉴了欧盟偿付能力Ⅰ和美国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RBC),并在应用中不断更新和发展,直到2008年左右,才真正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2、: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和报告制度、财务分析和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破产救济制度五个部分。
3、主要特点
是一种规模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依赖定量监测指标,侧重于资产负债评估,最低资本额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其他各项监管指标值的波动范围都有明确的定量取值标准,是一套定量标准体系。
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增加了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规定。
4、不足之处
以规模为导向,不能实现提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目标,难以加强风险摄入环节的风险防范。
主要采用定量监管工具,缺乏定性监管以及综合评价等监管手段。
对新兴风险(如信用违约掉期等)的管控较为有限。
以下是两个与“偿一代”相关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1、问:“偿一代”与“偿二代”在资产和负债评估上有何不同?
答:“偿一代”和“偿二代”均按照账面价值评估资产,但“偿一代”规定“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均为认可资产,否则均为非认可资产;“偿二代”则规定认可资产必须同时具有存在性、次级性、永续性和非强制性四个特征,并将资产细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
2、问:“偿一代”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指标变化?
答:“偿一代”在实际资本方面普遍高于“偿二代”下的实际资本,主要是由于两者认可负债的差异,“偿二代”降低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要求;在最低资本方面,“偿一代”最低资本按照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是针对保险风险,而“偿二代”最低资本为各种可量化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偿二代”最低资本要求明显高于“偿一代”;在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从整个市场情况来看,“偿二代”下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并不大,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略微上升,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略微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