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产生背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对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影响,也可拒赔,这导致大量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信任危机严重,为重塑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之后该条款被其他公司仿效并在寿险业推广,1930年,美国纽约州将其规定为法定条款,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
3、
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不可抗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投保人的权利: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合同,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即使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也享有一定的保障。
4、意义和作用
保护投保人权益:限制保险公司的权力,防止其随意解除合同或拒赔,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意义重大。
促进市场公平:遏止保险人“以恶制恶”的逆选择现象,即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收取保费,出险后又拒赔的行为,促使保险市场健康、公平发展。
5、适用情况和例外情形
适用情况: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仍与其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在不可抗辩期间内未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
例外情形: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欺诈、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行为。
6、国内外的发展和现状: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得到发展和完善,并成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固定条款,我国在新《保险法》中采用了不可抗辩条款,但在具体规定和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抗辩期内出险的处理规定、未明确适用例外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7、与如实告知原则的关系:不可抗辩条款是对如实告知原则的一种补充和平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但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避免保险人滥用该权利,保障投保人的合理预期和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旨在平衡保险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其具体应用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