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流程是一个详细且规范的过程,它确保了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评估和保障,以下是对这一流程的详细解释:
步骤 | 描述 |
1 | 工伤认定申请 |
1.1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1.2 |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1.3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2 | 受理与调查核实 |
2.1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2.2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2.3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
3 | 作出认定决定 |
3.1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3.2 |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4 | 送达决定书 |
4.1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4.2 |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5 | 劳动能力鉴定(如有需要) |
5.1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5.2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5.3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
5.4 | 劳动能力鉴定上文归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劳动能力鉴定上文归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上文归纳为最终上文归纳。 |
5.5 | 劳动能力鉴定上文归纳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相关问题
1、问: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是多久?
答: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2、问: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答: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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