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调节金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以前,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的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以下是对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介绍:
历史沿革
起源:2005年以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改革过程中,部分人员在新制度实施前参加了工作,新制度实施后退休,由于他们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如果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养老金水平会较低,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国家设置了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调整:2004年起,调节金在原来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发放对象
2005年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005年至2014年期间退休的人员,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会根据一定比例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计算方法
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乘以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与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
作用意义
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对于在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来说,他们在过去的工作中为国家和企业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个人缴费记录,过渡性调节金的发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他们因制度改革而可能面临的养老金减少问题,确保他们的退休生活质量不受到太大影响。
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过渡: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从旧制度向新制度转轨的过程中,过渡性调节金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它使得不同时期的退休人员能够在养老金待遇上保持相对合理的衔接,避免了因制度改革而可能出现的养老金待遇大幅波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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