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可执行条件
符合提取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情形。
保障基本生活: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三、执行流程
查询余额: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公积金查询函,确定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存储余额。
作出裁定:法院作出划拨裁定。
通知协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划拨手续。
四、相关案例及分析
张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邓某在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张某的借款400000元,邓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提出要冻结并扣划邓某的住房公积金,经查,邓某有一套一百三十平米的住房,住房条件充裕,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20000元,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虽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等特殊功能,但在本案中,邓某住房条件充裕,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更能发挥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应,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且不违反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因此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五、FAQs
问:如果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唯一的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答:如果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符合上述可执行条件和程序,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问: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后,是否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答:法院在执行时会遵循以穷尽执行为原则和适度执行为原则,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