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的定义与性质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制度。
二、公积金的特点
1、保障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它通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方式,积累资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如购房、租房、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等。
2、互助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职工之间的互助合作精神,有房职工通过缴存公积金帮助无房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形成了一种有效的互助机制。
3、长期性:每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除非发生特定情形(如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公积金的用途
1、购房: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自住房屋的费用,包括首付款和偿还本息,对于不贷款购房的投资者,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的投资者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和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投资者,提取公积金可以偿还本息。
2、建造或翻新自有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或翻建自有住房,并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含当月所有公积金)的余额,但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修建房屋整体的费用。
3、租房:无论是配租或政府招租的经济租赁性住房,还是普通的市场住房,职工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4、父母给儿女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或不买自有住房的购房者,可以支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已使用了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后可支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之后的银行贷款;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的购房者,支付首付款以后,也可支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5、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已到退休年龄并有相关证明的用户;拥有农业户籍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国外或港、奥、台地区定居,并有本地户口注销证明的用户;丧失劳动能力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者;被判处刑罚者;户口迁出所在城市、非所在城市户口并与原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封存账户满两年或者是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后再转入集中封存户达到满两年者;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域以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者。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特困的救济范围后,职工本人以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7、治疗重大疾病:对于职工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来说,如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要资金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
五、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
1、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2、提取:职工符合上述用途之一时,即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了多方面的住房支持和保障,了解公积金的性质和用途,有助于职工更好地利用这一制度来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