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1、计算方法: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关规定,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
2、特殊情况: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自入职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5%~7%,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自主确定。
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决定。
三、月缴存额上下限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时,月缴存额上限为5168元,下限为376元,其他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下限可参考相关表格。
2、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当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时,月缴存额上限为3692元,下限为270元,其他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下限可参考相关表格。
四、办理注意事项
1、数据共享与预填:市公积金中心与市税务局共享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经单位授权同意后,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可应用于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职工工资预填,单位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若因社保信息与公积金信息不匹配等原因无法实现预填,单位需自行填报。
2、变更与补缴:本通知公布前已完成2024年度基数调整的单位,无需再次办理基数调整,若有填报工资大于2023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工资,按2024年度缴存基数自动为该职工重新调整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并通知单位,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缴存比例。
上海住房公积金基数的确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缴存基数的计算、缴存比例的选择以及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等,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规缴纳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