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积金调整
2024年12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迎来了一系列重要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和提高公积金使用的灵活性,以下是对此次调整的详细解读:
一、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积金制度
自2024年12月25日起,天津市正式实施《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天津市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1. 适用人群
法定就业年龄内: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非在职职工范围: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职职工范围的人员。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特定就业方式: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2. 缴存方式
自主选择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并按月缴存,当月未缴存的,以后月份不再补缴。
缴存额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为本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24%,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10%,具体金额根据每年7月1日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确定。
办理渠道:可通过天津公积金个人网厅、天津公积金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也可前往就近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3. 退出机制
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需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如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账户余额为零: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或连续停缴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全部退还至灵活就业人员指定的账户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 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天津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近6个月在天津市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天津市购买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24年12月,天津市还发布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此次调整主要涉及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1. 缴存基数上限
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 缴存基数计算
2025年度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0137元,下限不做调整。
天津市此次公积金调整,无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纳入还是缴存基数的调整,都体现了天津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创新与进步,旨在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