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基数确定
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按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存基数范围
上限:为宁波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8655元。
下限:为2023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490元。
3、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特殊情况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以下是两个关于宁波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1、问:如果职工对缴存基数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若对缴存基数有异议,可先与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银行流水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2、问: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随意调整缴存比例?
答:不可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在5% 12%的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缴存比例,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