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即历史遗留的工伤问题,是指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主要包括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是对老工伤的具体介绍:
定义 | |
规范定义 | “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老工伤,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也被称为“老工伤”。 |
形成原因 | 大部分老工伤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甚至更早时期形成的,由于当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企业多采取自我保障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
老工伤人员构成复杂
国有企业工伤人员:正在进行或已经列入改革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中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以及已完成改革改制国有企业中办理了退休或退养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中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和供养亲属。
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中的老工伤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中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供养亲属除外)。
新老工伤待遇差别大
定额发放的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非定额发放的待遇:如旧伤复发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
新老政策衔接矛盾: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伤残津贴方面,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在待遇衔接上存在难点。
企业负担沉重
医疗费用支付压力:在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前发生的工伤,企业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发放部分或全部津贴后,往往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需要安装辅助器具,企业就无法解决,导致矛盾积累。
经济效益影响待遇享受:由于各企业经济效益有好有坏,这部分工伤人员能否享受相关待遇或待遇的高低各不相同,导致实际享受待遇上的不平等,特别是老工伤矛盾突出、经济效益又差的企业,其负担十分沉重。
基金筹集困难
地区经济条件差异:从湖南各地市基金情况来看,14个地市州基金结存量不均衡,呈现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工伤事故相对较少,老工伤人员较多的地区经济状况都不是很好的特点。
资金筹集方式多样:可以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治”的方式,多渠道落实筹措,对于经营困难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承包,特别是破产改制企业遗留的“老工伤”人员的费用,各地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通过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解决。
服务管理难度大
居住分散:老工伤人员居住较分散,有些家住统筹地区外,还有些家住偏远的农村,加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手较少,经费不足,给管理服务带来诸多不便。
护理等级鉴定难度大:部分老工伤人员由于年龄偏大,体弱多病,身体机能下降,需要做护理依赖鉴定,但由于很难确定与工伤是否有直接联系,鉴定难度大。
相关政策及对策
政策文件:如《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明确了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思路与对策:包括对老工伤人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这个群体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对老工伤人员情况的普查登记,重新对老工伤人员进行确认,审核有关原始材料等。
老工伤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其构成复杂、待遇差异大、企业负担重、基金筹集困难且服务管理难度大,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障老工伤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