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设立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性质
1、定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性质: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二、缴费方式
1、单位缴费: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代扣。
2、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也由单位代扣。
3、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的缴费工资项目依据当地相关规定确定,一般包括基本工资项目。
三、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用于记录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投资收益等信息,代理人(一般是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记入受益人职业年金账户。
2、查询方式:参保人员可以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查询,部分地区已开放参保单位网上经办大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查询功能,供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人员查询。
四、转移接续
1、工作变动时: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若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相关制度,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2、跨地区流动时: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时,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转移接续,如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等。
五、领取条件及方式
1、领取条件:一是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领取方式:通常有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月领取、出国(境)定居人员一次性支付等方式,按月领取的计算办法是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
六、与其他养老金的关系
1、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补充养老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正常情况下与基本养老金一同发放,但在部分地方,由于养老金计算办法未理顺或财政压力等原因,退休教师可能尚未领取到职业年金,不过,随着各地政策的逐步完善,职业年金将会按规定补发到位。
七、投资运营
1、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选择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
教师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对于提高教师的养老待遇、保障退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教师能够享受到这一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