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简单地说,对国家而言,失业证是统计人口就失业状态资料的基础数据;失业证是领取失业保险的合法证明。
一、可以办理失业证的人员类别
1、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4、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二、办理失业证所需材料
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文凭。
2、初、高中毕业生: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者:需提供释放或解教证明。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者:需提供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
5、其他必需材料:身份证、一寸证件照两张(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需提供其兵役证。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材料:就业服务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3、发放失业证:审核通过后,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
四、注意事项
1、定期报告:失业人员每月需向职业介绍机构报告失业情况,接受职业指导。
2、积极求职:失业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者需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3、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此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办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以及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如定期报告失业情况和积极求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