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各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优化,旨在更好地服务于职工住房需求,提升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以下是对2017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详细解读,包括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提取条件、异地转移等方面的信息。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1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548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774元,这一规定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合理,避免了过高或过低的缴存额影响职工的生活质量。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为12%,这一调整给予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同时也保障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原则上不低于5%,这一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频次
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6、租房自住。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象及提交材料要求
住房消费支取
1、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市等原因须转移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可申请转移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至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具体程序如下:
1、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
5、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
七、表格示例
提取情形 | 所需材料 | 提取频次 |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 | 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 | 每年一次 |
贷款或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 | 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 每季一次 |
建造自住住房 | 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 | 每年一次 |
大修自住住房 | 修缮申请、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 | 每年一次 |
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 | 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租房缴款发票 | 每年一次 |
离退休 | 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 一次性 |
出国定居 |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 一次性 |
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 |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一次性 |
职工死亡 | 死亡证明、个人储蓄卡账号 | 一次性 |
八、常见问题解答(FAQs)
问题1: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如果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2:哪些情况下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7年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在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提取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更好地服务于职工的住房需求,提升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